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有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分。审判程序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之间被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实现的程序。审判程序根据所审理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基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有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分。此外,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在审级制度之外又设立了特殊的救济程序,即再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根据所审理的案件的类型不同,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第一审普通程序既为第一审程序的主干,又是整个审判程序之基本;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完整性、独立性、适用的广泛性等特征;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程序、 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以及判决和裁定等,由于在后面专门设有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章,故本章不再正面涉及判决和裁定问题,但对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等重要制度,则以专节予以阐述。
4.重点讲授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1.基础性。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中的基础程序。
2.完整性。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的内容最系统、最完整。
3.独立性
4.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二、受理
1.对起诉的审查
2.立案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指定举证时限
4.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5.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6.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追加当事人
第四节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概说
1.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3.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三、法庭笔录
要全面客观的记录好庭审的全部过程。要求当事人、证人签字。
四、审结期限
6个月
第五节 撤诉与延期审理
一、撤诉
1.申请撤诉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2.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二、缺席判决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诉讼中止
1.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
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除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二、诉讼终结
1.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2.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本章教学内容总结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 第一审普通程序既为第一审程序的主干,又是整个审判程序之基本;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完整性、独立性、适用的广泛性等特征;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程序、 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以及判决和裁定等。
本章思考题:
1、论述第一审普通程序
2、开庭审理的程序
3、什么是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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