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公司最近连发两起以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做好应诉,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如下观点,旨在抛砖引玉。
关于是否适用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主要争议点为:一、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三、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或中断。下面针对争议点进行详细分述。
一、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民法总则失效。根据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两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致,故下文对此不作区分)与《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相一致,对其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法院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认为《民法典》和《民法总则》为基本法,《保险法》为民事单行法,二者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虽然《民法总则》《民法典》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但《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于保险法属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现行依然有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即保险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其二,法院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认定,认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由《民法总则》《民法典》统一规定为三年,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有利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即法律对三年以上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不包括二年和一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民法典》与《保险法》之间属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保险法》关于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法总则》《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因此,《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司法观点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三年的规定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民法典》施行后,其主流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同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一脉相承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其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样明确了特别规定的效力,但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标准各异。
从诉讼时效的基本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是对行使救济权的限制,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人是否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尚不确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自然没有行使救济权的必要与可能,因而没有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基础。基于此,有学者建议保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抑或建议统一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从社会常理而言,就意外伤害合同纠纷,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被迫住院,住院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住院结束后又得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向保险人理赔,往往这一过程耗时长久,容易超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时间,保险人以此拒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此时才获知自身权利被侵害,这显然并不合理,不仅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有的诉讼时效利益,而且亦不符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从司法实践而言,检索威科先行法律库的判决,法院极少认为可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往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多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或中断
诉讼时效的计算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民法总则》《民法典》均规定了相同的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适用情形。结合司法实践情况,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可以被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一直没履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核定或拒赔并通知被保险人的义务,该不作为的行为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会导致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妨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可以被认定为“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情形之一,待该中止情形消失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才算届满。(备注:我的同事国洋对本文亦有不可替代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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