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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纠正的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最重要的材料来源,在提出申诉后,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诉讼程序上确有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一、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上述概念可知,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但并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审判监督的法定形式之一,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利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准确惩罚犯罪分子,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其次,有利于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审判人员水平和办案质量;最后,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都可以提出申诉,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广泛的材料来源。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 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申诉,司法机关通过自查、互查、复查发现的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2. 申诉

(1)概念

再审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为。申诉是企业或个人重要的救济途径,是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重要途径。

(2)申诉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刑诉法解释》第457条对申诉的理由做了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①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向人民法院申诉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诉材料。

​(4)申诉的效力

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只有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审查处理

​1)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终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2)审查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刑诉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3.提起主体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为:

​(1)自行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程序时,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2)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令再审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如由原审法院审理更适当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或者案情疑难、重大、复杂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提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3)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

1. 审理程序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庭审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2. 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3. 审理结果

再审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①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③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④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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