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房产税征收细则(关于商品房房产税征收标准)
11-07 •
1、征收范围:上海市
2、征收对象(应税住房):
以家庭(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以是否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对应税房屋进行了区分
上海市居民家庭应税住房:
(1)该房屋的购买日期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
(2)该家庭已经有一套住房;
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应税住房:
在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买的房屋
注:购房日期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3、计税依据: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4、税率:
(1)一般:0.6%
(2)若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税率暂减为0.4%
注: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
5、税收减免
免征:
(1)居民家庭:人均建筑≤60平方米(虽然2套以上)的部分
注:计算人均面积时,若有成年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且该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该成年子女可计入该居民家庭的总人数中。
(2)非居民家庭:
(a)持有居住证的人才的唯一住房
人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居住证: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
唯一: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b)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的唯一住房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注:不满3年的,满三年后,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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