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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样本(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

【摘要】原告马某、柴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生育三孩。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被告决定对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93780元。后原被告自愿达成诉前行政和解协议。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生育,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和解协议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样本(离婚协议书抚养费细节)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一.引言

因非法生育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93780元,原被告自愿达成诉前行政和解协议引。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马某、柴某某等与x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判决书(2020)x1625行初1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马某、柴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生育三孩。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被告于2018年12月22日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原告马某、柴某某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6890元,共计93780元,并限其自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履行。

(二)该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二原告。二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经被告催告后仍未主动履行。因此,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征收决定。2020年1月17日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诉前行政和解协议。

三.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规定,2020年1月21日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马某、柴某某与被告x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诉前行政和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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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四.讨论

(一)庭审经过:x县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柴某某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马某、柴某某法院诉请确认和解协议效力。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即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二)行政和解协议:二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1、确认二原告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为93780元;2、被告同意二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前缴纳20000元,与2020年4月1日前缴纳30000元,剩余4378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交清;3、本行政和解协议生效后,x县卫生健康局撤回对马某、柴某某强制执行申请,二原告如不按期履行该协议,被告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三)原告诉求:x县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原告未履行该决定,x县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经x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和解,双方达成诉前行政和解协议。为了保证行政和解协议履行,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有效。

(四)答辩意见: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五)法院认为:x县卫生健康局对马某、柴某某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x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是x县成立的化解行政纠纷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涉案诉前行政和解协议,是经过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后,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的,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有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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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计划生育法修订前生育的二孩,应按原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医疗案例:违法生育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8年处罚时适用当时的法律。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独生子女死亡后又收养子女的,特别扶助金将被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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