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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时效(劳动纠纷官司最长时间)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效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主流观点是不同的。以浙江为例:

2017年1月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宋云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8民终11号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宋云牛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院认为,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的制度。该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劳动关系的确认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对事实的确认,并不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系属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而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020年10月毛叶君、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终3359号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毛叶君的主张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上诉人毛叶君自述其于1993年2月至2003年12月在被上诉人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处工作,此后离职。故,上诉人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案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现上诉人直至2020年6月才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显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被上诉人并已对此提出抗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2017.7.1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论:关于确认劳动争议是否有时效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观点并不一定相同,自2017年7月1日人社部办案规则施行以来,各地主流观点是认可确认劳动关系适用时效。但建议在代理相关案件时,最好检索近期当地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的观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代理风险,毕竟你认为怎么样不算,得本委或者本院认为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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