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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许多新颖的词汇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比如离婚冷静期、家务劳动补偿款等等。

《民法典》对于法律的修订整合,相信大家都有所听闻。但是伴随着《民法典》一同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该解释是对以前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的修订整合。这其中有不少的改动,有几处的“一年”被删除了,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下具体修改的条文及其带来的影响。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一、删除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那么这个改动会给我们诉讼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我们用案例来进行说明。小明和小红有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但是两人坚决登记结婚,其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婚后两人购买一处房产,约定各占50%的产权份额。后小明遭遇突发事故身亡,小明的父母与小红就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发生了争执。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明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和小红的婚姻无效,最终小明的父母继承了小明的产权份额。以上案例如果适用旧法的规定,则小明的父母需要在小明去世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今这个“一年”已经被删除,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再受到一年的限制。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二、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多年才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案件不胜枚举,这就很容易出现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小明和小红协议离婚,小明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愿意放弃大部分财产,但是在协议离婚后3年,小明才意外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如果适用旧法,这种基于子女原因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益的情况,小明很难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问题,因此最终可能导致小明缺乏救济途径。虽然新法删除了“一年”的限制,但是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其实质在于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着相对应的期间限制,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小明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事实,则小明的撤销权就消灭了。所以,新法的修订并不意味着权利的行使没有时效限制,这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一点。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三、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删除的“一年”比较好理解,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其受到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例如,小明因为小红出轨而起诉离婚,若小明作为原告,则必须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小明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小红过错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就需要在发现小红存在过错之日起算三年内另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源自生活,最终又融于生活,以上几个“一年”的变动扩大了法律对合法婚姻的保护范围,让《民法典》更加具有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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