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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和受托方区别是什么(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约定由后者以前者的 名义处理前者的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前者的协议。 委托合同也属于当事人提供劳务的合同,特别是有偿委托合同 更与雇用合同十分相象,但它们之间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

1.提供劳务一方的身份。在雇用合同中,受雇人是以合同规定 的劳务为其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他完全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劳务,除 若他成为雇用人的法人代表人(或叫法定代表人)而在其行使职权、 责时,他是以雇用人的名义在行为,而不再仅仅是个人行为。一 般来说,受雇人并不具备这种身份。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 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他直接代表委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 工作。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合 同、约定等都是个人行为,一般不能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在提供 劳务时的身份,即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在行为,是区分两种合同的特征之一。

2.有偿或无偿。雇用合同作为一种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合同,没有无偿的雇用合同。这是等价有偿的民法原理的体现,而在委托合同中,存在着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即委托方与受托方仅仅基于信任而由受托方无偿地为委托方处理委托事务在这一点上,无偿委托合同是不同于雇用合同的

3.劳务在合同中的性质、地位。前面已经讲过,雇用合同是以 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目的的双方协议。雇用人之所以雇用受雇人, 正是由于他具备这种劳务的能力。这种劳务可以创造财富,但财富 本身不是合同内容,可以说与雇用合同的目的无关,它只是一种后 继的结果而已。委托合同则不同,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 务所提供的劳务本身并非委托人之所需,委托人想要得到的,只是 通过受托人的处理委托事务的劳务所带来的财产、人身上的权益及 其他法律后果。在委托合同中,劳务只是实现委托目的的手段。

4.委托人与雇用人的义务,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应当为受雇人 提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医疗卫生、节假休息、劳动时间限制等 措施及便利、权利。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主要向受托人提供委 托事务的处理所需费用;在因不可归责于受雇人或受托人的情况下, 雇用(可以通过为受雇人投保以受雇人为受益人的医疗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免除这方面的责任;而委托人对委托人所受的这种 损害,必须负起赔偿责任,然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索。

5.雇用人与委托人对提供劳务方的劳务所生后果。雇用合同的 标的是劳务,受雇人为雇用人所履行的义务内容也是劳务,这是直接 与终结性的。至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生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没 有关系。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财产权益、人 身权益及法律责任等均由委托人负担,这是委托合同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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