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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关于计划生育全文细则)

11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中明确我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对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改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人口与经济、资源、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国家长期稳健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问题。随着老龄化、少子化社会的形成,国家政策逐步从控制人口增长向促进人口适度增长调整。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发布,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4月修改实施以来,对适度调控我省人口数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全省人口优生优育的需要。为了落实中央政策,尽快衔接上位法,亟须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决定按照中央政策和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优化了生育政策,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明确了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决定指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决定指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决定同时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决定明确,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各项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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