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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哪(刑事诉讼中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重审和再审的区别在哪(刑事诉讼中重审和再审的区别)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二审发回后,则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此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未定状态,可以完全按照新的一审程序来处理;而再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已经有了一个生效判决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因为该生效判决得到确认,而且有可能已经执行完毕。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当定位为纠错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延续,既然是针对的是原审中的错误,应当改变传统“全部推倒,重新开始”的作法,适用与二审发回重审后程序不完全相同的规则。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反映出二者的区别,不能完全套用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

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否定原审中认定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健全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工作机制。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下级审判业务关系的规范,上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能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之类的空话、套话,必须使下级法院能准确的知晓错误原因,便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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