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民事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11-06 •
1、共同管辖案件,由先立案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本质是纠错,被告未应诉答辩,有错才移送,移送只能一次,可同级移送也可上下级移送。受移送法院认为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移送;管辖权发生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裁定移送;
2)下级法院需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
3)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确有必要(破产程序、当事人众多且不方便诉讼)+应报请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同意。
4)下级法院不得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其审理。
4、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无独三不能提;
2)一审案件管辖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发回重审或一审再审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管辖权错误不是再审理由)。
3)未提异议答辩的,受诉法院获得应诉管辖权,除违反级别或专属管辖。
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前撤诉的,若准予撤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在准予撤诉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5)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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