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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关于逮捕条件的正确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反映了适用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要求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需要这些证据必须是已有并查证属实的。当然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也低于定罪的标准,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刑罚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的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符合逮捕条件。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当事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另外,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或者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在此种情形下,虽没有明确要求社会危险性的存在,但必须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才应当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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