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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别(定金与订金的一字之差)

“订金”与“定金”,你分清楚了吗?近日,城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涉及到其中的“订钱”。

据了解,在去年6月15日,赵某与袁某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行了洽谈,之后赵某就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支付了订钱,收到钱后袁某也向赵某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某河坝地租金订钱X元”,并且签了名。

然而,等到2021年7月时,赵某去到约定的河坝地进行除草时,被告知此地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种。5个月后,赵某向城固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袁某返还其已交的订钱。

城固县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因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

那么,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赵良善强调,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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