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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异议登记举例解释)

1、《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更正登记”不是“异议登记”申请的前提,利害关系人可直接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异议登记举例解释)

3、不动产“异议登记”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将异议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可领取《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异议登记举例解释)

4、“异议登记”申请人,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逾期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失效后,申请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同一事项就该不动产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5、“异议登记”一般需要提交:(1)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2)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3)其他。实务中,各地所需材料要求不一样,建议提前联系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所需材料。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异议登记举例解释)

6、不动产“异议登记”无法限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并进行登记变更,但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的,不适用《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第311条的规定追回该不动产(注: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规定(异议登记举例解释)

7、如果恶意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8、涉及不动产纠纷,以及不动产登记等问题,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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