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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程序执行(最新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县政府是否有权亲自拆除违建?法院:可以!你怎么看?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县政府可以要求其他部门强拆违法建筑。那么,如果县政府不想麻烦别的部门,可以亲自拆除违建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执行(最新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2016年5月31日,某市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限胡某在2016年6月13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决定》。2016年8月30日,市政府又率相关部门到胡某、殷某处进行强制拆除,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将地上附着物强拆。胡某、殷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关于县政府是否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能,最高院认为:对拆违决定的执行行为可以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强拆行为和拆违实施部门实施拆违的行为。在本案中,政府没有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而是由其亲自实施了拆除行为。对此,最高院认为市政府既有责成权,当然也可以亲自实施,这样能够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执行(最新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所以说,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县政府不仅有权责成其他部门进行强制拆除,也可以自己亲自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当然,不管是县政府责成,还是县政府亲自实施,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想怎么拆怎么拆,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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