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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解释留置关系和质押关系)

留置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之一,然而,很多人把留置权和质押权搞不清楚,本文进行了探讨。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解释留置关系和质押关系)

什么是质押权?

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6.优先受偿不同

留置权优于质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抵押上早已开设质押权或是担保物权,该动产抵押又被留设的,留置权人优先选择受偿。 由此,同一动产抵押上已开设质押权,该动产抵押又被留设的,留置权人优先选择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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