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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通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虽然签订,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即指自缔约各方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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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三级案由,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一个案由。按照主流观点,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通常是合同未签订,或者即便签订但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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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当事人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按照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独立的案由,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类型合同纠纷案由有显著区别。诉讼时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不要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来确定案由。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是一种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是当代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市场交易中,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缔约合同无过错一方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强市场管理、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00、501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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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想获得对方的技术参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商业秘密等,而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合作的真实意思。与对方洽谈合作只是借口,实则获取对方商业信息,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比如A公司和B公司正为一个合作进行磋商,B公司的竞争对手C公司知悉后为了阻止AB合作,就以更优厚的条件与A公司磋商,B公司退出后,C公司又不同意以之前允诺的优厚条件与A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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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比如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或者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或者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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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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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或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信息,比如技术参数、产品配方等,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可以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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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即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一定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但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之前,首先要对缔约过失的损失范围进行界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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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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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

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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