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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判决书范文(真正的仲裁通知书模板)

引言

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

某铝厂于2014年1月26日在沛县经济开发区设立,系从事生产铝型材,销售自产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郝某认为自2015年7月起与某铝厂成立劳动关系,从事分料工工作,为证明该主张,提交了上岗证、饭卡(门禁卡)、工作服、保温杯、雨伞等证据,上岗证抬头部分印制有“江苏某铝厂有限公司”字样,上岗证内容载明,部门:生产调度室,姓名:郝某,职务:分料工,编号:050,在上述内容上方加盖有江苏某铝厂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证件右侧为郝某照片;饭卡(门禁卡)正面为某铝厂大门及厂房照片,上部印制有“江苏某铝厂有限公司”字样;工作服、保温杯、雨伞上印制有“伟昌铝材”的字样及商标。对于上岗证,某铝厂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件非上岗证,应为进门证,是为了方便郝某进出厂区收集废品;对于饭卡(门禁卡),某铝厂不予认可,认为从未向郝某发放过;对于工作服、保温杯、雨伞,某铝厂承认系某铝厂发放,印制的“伟昌铝材”字样及商标均为伟昌铝材授权某铝厂使用,但认为工作服等物品系某铝厂作广告时发放。某铝厂提交了部分分料工工资单,该工资单中没有记载郝某姓名。

2016年7月12日,郝某向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结果

2016年7月18日,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能按照沛劳人仲补字[2016]第27号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认为郝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沛劳人仲[2016]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

郝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如下:判决郝某与某铝厂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三是欠缺形式要件,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即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郝某提供的门卡载明了郝某的部门、职务及编号,且有某铝厂人事部门专用章,该证据足以证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郝某与江苏某铝厂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提供印有用人单位的上岗证、工作服等凭证,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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