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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累犯的情形(累犯的定义和条件)

普通意义上的前科是指一个人的过去有不光彩的事情发生,而法律意义上的前科则是指一个人犯罪的历史记录。对于前科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同一个国家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

中国刑法中尚没有正式的前科概念,但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就是前科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中国刑法中的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宣告犯有罪行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也就是犯罪+处刑,对于被定罪但免除刑罚的不属于有前科。

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前科的后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前科报告义务。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2.民法或者行政法上的后果。主要表现为在某种任职资格的限制上,如公务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招录,律师、教师、医师资格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禁止。

3.构成累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普通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殊累犯:前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构成再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指刑法第356条规定duping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uping罪的,从重处罚。

5.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于有前科的人,一旦再犯罪,虽不构成累犯、再犯,但一般情况下,量刑时都会比没有前科的人处罚的重些。

6.社会歧视。有前科的人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交往等等方面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受到人们的歧视。

7.自我心理负担或阴影,形成“易犯罪体质”。有前科的人因曾经犯过的错误,得到的惩罚,心理上往往产生了不良的心态,这种心态将影响一生,尤其是在选择性执法或多或少存在的情况下。当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很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比没有前科的人更容易再次走向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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