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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怎么写(抵押协议书模板)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 编码:

电 话:

传 真:

质权人:融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动产保管人及监管方:物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 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于:

乙方为**综合建材市场内的20家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向**宝山支行的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宝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书》(以下简称 “保证合同”),为保障上述保证合同项下乙方的合法权利,甲方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丙方处的动产,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并于乙方签署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反担保协议》。根据该《动产质押反担保协议》,由丙方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合同进行占有,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因此,本合同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一条 质物

1.1 甲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为债务人从**宝山支行融资乙方所提供保证担保的质押反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乙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和保管责任。

1.2 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的商品,甲方应当向乙方和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责任由甲、乙双方订立的《动产质押反担保协议》,予以另行约定。

1.3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其他反担保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银行立即停止债务人贷款的使用,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贷款。

1.4甲方质押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系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号为[ ]帐户内所存资金,上述帐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作为甲方确保保证合同项下乙方的担保债权提供的反担保。

1.5 质物的确定依据:

(1)甲方向乙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1),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以表示出质意向;

(2)乙方与甲方共同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上加盖专用印鉴后,向丙方发出查询,经丙方验明质物并在《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后,质押关系成立。即质物以丙方加盖专用印鉴确认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所记载(下称“初始记载”)的质物为准;

(3)初始记载的质物出质后,乙方将定期(每周 □;每两周 □)会同甲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丙方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下称“定期记载”)。初始记载的质物与定期记载的质物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物为准;

1.6 在甲方全部偿清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甲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4)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乙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3)确定。

质物的价值由乙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再乘以0.7确定,即

质物价值=(质物1单价*质物1数量+质物2单价*质物2数量+…质物n单价*质物n数量)*0.7(1、2…..n为不同种类的质物)

1.7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乙方依据保证合同而享有的担保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合同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债务人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债务人所提供的其他反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保证反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1.8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享有的的担保债权(下称“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项下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收款项。

第二条 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

2.1 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2),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出具通知书回执并加盖专用印鉴,而后将该回执正本移交给乙方。自乙方收到《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正本之时起,视同质物已经移交给乙方占有,乙方即对该通知书所记载的质物享有有效的质押权。

2.2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件6)。

第三条 移交和监管

3.1 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且乙方收到确认回执正本之日起,质物移交至乙方,由丙方代理乙方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和保管责任。

3.2 丙方同意在 **综合建材市场内 租用的仓库或场地为乙方进行监管。

3.3 丙方确认,丙方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使用权。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乙方的质押权落空,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3.4.1 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可能出现乙方质权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

3.4.2 随时接受乙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查询确认回执。

3.4.3 按照乙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予甲方提货或换货,办理乙方对质物的提货。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自行决定给予甲方提货或换货时,应于提货或换货的次日以电子数据形式向乙方进行备案,并将甲方提货或换货时交付的1.2条项下进库货物的有关质物所有权证明转交乙方查验。如甲方未交付上述所有权证明,丙方不得允许甲方提货或换货。

3.4.4 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1.6的规定。

3.4.5 每日上午10时前丙方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的电子数据报送给乙方,丙方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乙方。

3.4.6 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甲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1.6的规定。

3.4.7 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 (电话为: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为丙方的行为。

3.4.8丙方发送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丙方传送给甲方的质物的电子数据为本合同及附件的一种形式,该电子数据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

3.4.9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3.5 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乙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不符合1.6条的规定,丙方就错提的部分或者就质物的最低价值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6 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从质物由丙方代理乙方占有、监管时开始,至乙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乙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丙方(见附件5)。

3.7 监管费用

3.7.1占有监管期间,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支付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按季分期支付。

3.7.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丙方有权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在甲方要求提取不属于质物的货物时就该等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丙方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对乙方或/及质物的任何合法受让人(甲方除外):

(1) 行使留置权、抵销权或抗辩权,

(2) 要求其代偿债务人的债务或给予垫付、补偿或赔偿,或

(3) 拒绝乙方行使质权或拒绝质物受让人(甲方除外)的提货要求。

3.8 甲方欠缴丙方监管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 1 个月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乙方,经向甲方催告 15 日后仍未收回的, 丙方书面告知乙方及甲方后,乙方为确保主协议项下债权应提前行使质权,丙方可终止监管责任。

第四条 提货及补货规定

4.1 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110%时,甲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4.2 质物的价值低于《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110%时,甲方应当事先向乙方提出提货申请,并

4.2.1在最低价值的100%-110%区间内的质物,甲方部分提货或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4.2.2在最低价值的100%以内的质物,甲方部分提货或换货时,应提供相当于拟提质物价值( 100 )%的保证金,经乙方核实保证金到账后,向丙方签发调整后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4.3 甲方如提取保证金,需补充与提取保证金数额相等质物价值的质物。

4.4 甲方提货、换货或补货时,如由丙方自行决定给予甲方提货或换货时,需提供符合本协议1.2,1.3条的合法有效的质物证明。

第五条 价格规定

5.1 质物单价按照乙方送达甲方并丙方的最新《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5.2 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新《质押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 10%时,乙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并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物。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乙方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质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六条 保险

6.1本合同项下质物的财产保险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Χ):

Χ甲方投保: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全额财产保险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保险应以甲方为投保人,并以乙方(保险标的的乙方)为被保险人或者注明乙方为保险标的物的乙方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一切应付款均应直接付给乙方;保险单正本及交费凭证等有关文件正本应交给乙方保管。

Χ丙方统一投保:丙方应根据乙方认可的标准和险种对全部质物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丙方可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仓储费内),在办理投保手续后,丙方应将保单正本移交给乙方,经乙方同意丙方也可只移交保单复印件(加盖丙方印章)但乙方有权随时要求核对原件。

√本协议项下货物属于不易毁损灭失货物,不必投保;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盗抢、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均由丙方负责向乙方赔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2如果根据第6.1款的约定质物需要办理财产保险,则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否则,乙方除有权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以外,同时有权(但无义务)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险种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其它约定

7.1 占有监管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质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乙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乙方在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

7.2 乙方对债务人、甲方、丙方在本合同或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乙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委托担保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7.3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1 项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4 其它:

第八条 声明与保证

8.1 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8.2 三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丙方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8.3 甲方保证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乙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8.4 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为他方行使本合同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8.5 甲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

第十条 质权的行使

10.1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随时提取质物,依法进行处置,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或折价抵偿债权:

债务人在保证合同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但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清偿义务或责任;

债务人、甲方及/或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债务人、甲方或丙方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类似的情形,或者发生注册资本减少、改制、承包或租赁经营,或者发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等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丙方难以或可能难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管义务;

出现3.8 款规定之情形的,乙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权。

出现使乙方在委托担保协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10.2 乙方行使质权时,应事先通知丙方,丙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处分质物:

(1)自行提取质物,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处置,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或折价抵偿债权:

(2)委托丙方提取质物至乙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0.3 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后,其债权仍未得到足额清偿时,乙方有权继续追偿。

10.4 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本合同第10.1款第(3)项规定的事件,构成丙方的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1.1 本合同于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终止。

11.2 本合同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1《质物清单》

附件2《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

附件3《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4《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6《印鉴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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