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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人包括哪些(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讲解)

民法典中,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哪些人、分别具有什么样的民事能力。具体分为以下6种情况:

1、胎儿。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见,胎儿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利益的民事权利;但是,如果分娩的时候,胎儿是死胎的话,它就不具备任何民事权利。

2、0-8岁的未成年人。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8-16岁的未成年人。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余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

4、16-18岁的未成年人。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中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规定,每给年龄段和不同个体情况具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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