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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类型(民法典关于二次抵押的规定)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权利,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注意以下规定:

1、民事活动中,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2、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可以独立或存于主合同之中。一般规则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特殊情形要看法律的另有规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

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未届期的,可以提存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6、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处理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优先以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存在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份额具体也有规定,在担保法系列解释)

7、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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