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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包括哪些(简述民事四大基本权利)

你在民法上有四大权利,不可不察。它们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只需要义务人的不作为。支配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房屋所有权。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请求权一般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产生,原则上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比如100万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是拒绝他人请求的权利。它的作用在于阻遏请求权的行使。比如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形成权是按照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它一般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由于它的能量过于强大,一般给他一个相对短的时间限制。即所谓过期作废。比如撤销权。

支配权指向所有的人,请求权指向特定的人,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形成权单方改变法律关系。

你我签订一个苹果买卖合同,约定把我的苹果所有权让于你。如果约定先款后货,在你没有交款前,请求我交付苹果,我可用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如果你胁迫我签订的该合同,我可以行使撤销权。当然,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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