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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浦东新区的黄老伯因病离世,生老病死本不是新闻,但因为其生前将巨额财产赠与初恋,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诸多律师事务所对此案件也特别关注。他的发妻宋阿姨将他的初恋女友李阿姨告上了法庭,要求浦东新区法院撤销黄老伯3年前赠与李阿姨的一份巨额财产,共计345.5万元,理由是男方不能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人。

原来,黄老伯生前是一名事业有成的商人,在其年轻的时候,与李阿姨相爱,但由于父母的反对,两人并未结婚,而李阿姨在他们恋爱期间曾经流产而导致无法生育,后来李阿姨的婚姻也无法持续,

此后李阿姨一直孑然一身,孤独到老,黄老伯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偶然得知李阿姨的情况,他痛心不已,懊恼万分,为了弥补这份遗憾,他将自己经商多年的积蓄345.5万元全部转给了李阿姨。

黄老伯三年后去世,发妻宋阿姨在整理遗物的时候,才发现赠与这件事,直接将李阿姨告上了法庭。

那么,宋阿姨能要回赠与的全部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随意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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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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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黄老伯的赠与行为符合一般的情感道德,不违背公序良俗,对此法院支持;另外,黄老伯的赠与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即不能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宋阿姨的那份也转给李阿姨;

因此法官判决,黄老伯赠与李阿姨的345.5万现金,其中属于宋阿姨的那一半172.7万,李阿姨需返还给宋阿姨,剩下属于黄老伯的那一半不用归还;一审过后宋阿姨不服判决,上诉要求全额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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