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法律 > 经济纠纷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有哪些(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颁行后,将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明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能会存在,在书写借据时,将支付利息条款写成“支付利息2分”的情形,该条款在适用上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到底是月息还是年息。此时,只要借款人抗辩与出借人的主张不一致时,则会视为没有利息。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交付款项时成立,而不是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出借人交付款项时。这一变化,正是因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生效建立在合同成立之上,只有成立了的合同。才谈得上生效。实践中,因合同内容中出借人主体的问题,利息约定超出法定利率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等,都将导致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这一规定,也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双方除了具有借贷的合意,出借人还需实际交付款项,因此,若出现出借人未支付款项时,借款人是不能依照合同向出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合同要求出借人交付款项的。

三、禁止高利放贷。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利率的借款合同仅是确认了超过部分的效力问题,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了“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的概念,直到《民法典》出台后,禁止高利放贷才被法律确定。同时,高利放贷的限制主体不局限在自然人之间,还囊括了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引导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出台,其中针对性最强的就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解释”)。

1.该解释与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旧解释”)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新解释规定,凡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此时,因为借款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双方约定的利率条款也无效。

(2)没有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该规定所称出借人,往往被称为“职业放贷人”。

(3)职业放贷人从事的借款行为除了会被认定合同无效外,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2019年10月份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业放贷人,在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包括向不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个人非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以上,单位放贷数额达到1000万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4)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该利率标准的,超过部分无效。

1.“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数据每月的20日更新一次。因此,“新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就是依据该数据确定的。

2.因为“旧解释”的“两线三区”产生了一个超过年利率24%不足36%部分的自然债务区,在实践中,若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下,会催生暴力催收等情形,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新解释”直接确定一个利率上限,只要超过该上限,超过部分一律无效。

声明:

本文来源互联网,内容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288903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