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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包括①污染环境,②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③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①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的领域具有特定性,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具有补充性,只有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提起诉讼;③检察院除了提出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支持起诉的方法: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证明,损害已经发生或具有侵害风险均可

符合主管和管辖规定①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②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③污染海洋环境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二、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定

法院审理公益诉讼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应由人民审判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其中陪审员4名,法官3名。

公益诉讼程序的“四可”

共同原告可以要求参加诉讼①若其他组织和机关不要求参加,却在公益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②若一个原告或者两个以上有资格的原告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可以提起私益诉讼①若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原告有利,私益诉讼原告可以免于证明此事实;②做公益诉讼认定事实对被告有利,私益诉讼被告不能免于证明此事实。公益诉讼中可以和解、调解。①必须将和解、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②若和解、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③若和解、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公益诉讼需要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查。

公益诉讼程序的四“不可”

辩论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原告撤诉;不得以和解为由撤诉;被告不可反诉;自认不可损害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为了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所以限制原告撤诉,限制被告反诉,限制双方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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