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批捕了一定会判刑吗(2022年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所谓赌博,是人们拿有价值的东西作赌注,并利用色子、扑克牌、体育比赛等方式,来判断输赢的娱乐游戏。在我国大陆,赌博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当然,有一些人认为自己拿点零花钱玩一玩而已,还没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事实这样的吗?
既然赌博在我国是一种不合法行为,那必定会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禁止性法律条款,构成赌博标准的基本上就属于违法,这里的法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结果是罚款、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03条,构成刑事犯罪,其“待遇”将是判处刑罚。
01 我们先从刑法角度来分析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其实涉及“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两个罪名,我们先从刑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进一步分析“赌博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注意:只要全部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主体上,只要达到刑事责任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聚众赌博或经常性参与赌博来获取钱财,但不一定要事实上赢得钱财,就算输了钱也不影响赌博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判断一个人是否触犯赌博罪,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都比较容易区分,不太好把握的主要是客观方面:何为“聚众赌博”?何为“以赌博为业”?这里用了一个“或”,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其中的一条,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何为“聚众赌博”?
“聚”意为“汇集”、“吸引”,包括打电话、参赌人相互传达等方式,“众”意味着不止一人,赌博即小扎在开篇所述。当然,“聚众赌博”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并非所有的“聚众”都属于聚众赌博。何为“聚众赌博”?两高曾联合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详细列出了属于“聚众赌博”的四种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判断是不是“聚众赌博”主要有三个方面:参与赌博人数;赌资数额;获利数额。其中参与赌博人数是前提。只要组织3人以上赌博(这里的3人包括3个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构成“聚众赌博”。
从抽头获利来看,“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从赌资数额来看,“累计达到5万元”,通常情况下,在赌场查获的赌资都有可能计入累计数额,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利用筹码、网络转账的形式都会计入累计数额。
从参赌人数来看,“累计达到20人以上”,既包括当场查获的人数,也包括此前参与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在其组织下参与赌博的,都计入累计数额。
第四种情况比较特别,通常理解就是指:充当中介组织公民到境外赌博并收取中介费。这里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组织我国公民(外国人不算),必须要10个人以上(包含10人),必须是从境内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必须要获利,四个要求缺一不可。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是“组织”他人,那组织、招引者本人参不参与实际赌博不影响“聚众赌博”的行为定性。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如果从头到尾只有2个人在一起赌博,那就不叫“聚众赌博”,不构成赌博罪。
何为“以赌博为业”?
目前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但根据通常理解,所谓“以赌博为业”,就是把赌博当做自己的事业,靠赌博为生或以赌博所获用来挥霍,俗称“赌棍、赌徒”。结合现实情况,小扎认为至少有三种情况:
1、把赌博当做兴趣爱好,没有其他工作,专门从事赌博,既包括亲自参与赌博,也包括介绍赌客。
2、本身有工作,但是对于本职工作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不专注不当回事,常年混迹于赌场。
3、在赌场工作充当赌客,专门与顾客赌博。
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亲朋好友之间偶尔聚到一起打打牌、娱乐娱乐,不认为是“以赌博为业”。至于是不是构成“聚众赌博”,那就又得回到上述“聚众赌博”的判断分析了。
研究清楚“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判断依据之后,就需要进一步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一、第二款也就是上述两个罪名的规定。因为篇幅有限,本文不再做详细论述。小扎认为,判断开设赌场罪和聚众赌博罪,关键看吸引赌博的作用是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还是行为人发挥的聚众效应,如果是场所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如果是行为人发挥聚众效应就应该认定为赌博罪。
02 再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来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判断赌博要区分行为人在赌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如果是堵头赌鬼,可能以赌博罪论处,当然前提是要满足前文论述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对于一般的参加人员,可能处以治安处罚。小扎再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做一番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第70条的规定,小扎认为是否违法要把握两点:
1、以营利为目的。跟赌博罪一样,不管事实上是否获利,只要有这个想法就算。
2、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这是一个并列关系,满足其中之一即可,比如开设麻将馆、提供场所、提供赌具或赌资等等,均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至于何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法律上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不少争议,小扎罗列北京、上海、湖南、广东、江西、四川、浙江、吉林、深圳等地的标准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个人赌资300元以上。
上海市: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或 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湖南省: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额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下的;设置一台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进行赌博的。
广东省:没有明确标准。
河北省: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
江西省:个人赌资在200以上,该省还进一步规定“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四川省: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浙江省:以个人赌资200元至500元为起点(具体数额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执法实际确定);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20元以上。
吉林省: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深圳市: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
上述“赌博”处罚裁量标准普遍都不高,有根据单注金额的,有个人赌资的,有人均赌资的,还有现场查货单额总赌资的,当然还有一些以赌具等为判断依据的,总之赌多大算一般违法,赌到什么程度又算“情节严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裁量标准,目前还是由各地自行把握的。当然如果赌资非常大或赌博行为非常严重的,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司法解释对赌博罪的数额、参与人数认定还是比较具体的。
需要说明的点,实践中对“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03 赌博被抓后怎么办?
如果是“小赌”。你是赌博行为人,又确实实施了赌博行为,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裁量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及各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地方规章制度)对你作出治安处罚: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1-5天;情节较重的,拘留10-15天,并处500-3000元罚款。这个时候既然违了法,事实依据都清楚,乖乖的接受法律制裁,接受警察叔叔处理便是(注意两点:“或者”以为着二选一,“并”意味着两者都要;关你的场所不是看守所而是拘留所)。
如果是“大赌”。那就有可能构成“赌博罪”,经历刑事拘留、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司法程序之后,有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注意,一旦涉嫌赌博罪就有可能被刑事拘留,换句话说:一旦被抓进看守所,多半就涉嫌刑事犯罪了。一般来说,警察叔叔会在刑事拘留行为人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会见家属的,只有到了法院开庭时,家属可以在法庭观众席远远的望着被告人。当然,刑事拘留后,其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作无罪或轻罪辩护。
04 写在最后
赌博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社会风气的不良恶习,其影响深远、危害巨大,轻则钱财丧尽、负债累累,重则身心俱毁、家破人亡,就算没有大输打赢,也会被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追责。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人因为赌博成性,最后不得不走上歧途,采取盗窃、抢劫等极端手段获取赌资。
一定要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不劳而获的财富。十赌九输,还有一个是出老千的庄家。
劳动光荣,懒惰可耻!
远离赌博,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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