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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关于辱骂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辱骂他人承担什么责任?该如何处罚?被他人辱骂怎么办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小结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生活中由于被人误解,或是被人欺负或是由于其它原因,有时可能会遇到被别人辱骂的情形,很多人在被别人辱骂时不知所措,大多数人直接选择对骂,还有部分人火气瞬间上来直接拳头相向,因此往往由被他人辱骂转化为互殴事件,以互相承认错误,如果打伤了来还要互赔医疗费而告终,甚至双双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还有少部分人,被别人辱骂后,不管占不占理,都默默走开,暗自神伤。

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关于辱骂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被人辱骂,究竟怎么办呢?在法律上除了辱骂经常还有另外一个词就是侮辱,首先让我们弄清什么是辱骂,什么是侮辱,及二者的区别。

辱骂和侮辱的定义及区别

辱骂:是指用粗野或带恶意的言语谩骂侮辱他人。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除言语辱骂的形式外,还包括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辱骂指的是用言语侮辱他人,主要指用嘴骂;而侮辱包括的更广泛,除了言语还包括了行为上的侵害,如公然脱去他人衣物,给他人身上泼到脏物口水等行为。此外,如果骂的内容属于虚构,可还构成了诽谤。

所以可以这样来理解,辱骂是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之一,法律上的侮辱包括辱骂的行为。

那么,究竟被别人辱骂了我们该怎么办?辱骂他人违不违法,该承认什么后果?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别人辱骂了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完相关规定后再做讨论。那么辱骂他人违法吗?

辱骂他人违不违法?

辱骂他人肯定是违法的,那么违什么法呢?

辱骂他人违什么法?

通常情况下辱骂他人根据情节轻重主要违返二个法律,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是《刑法》。同时被侵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啊,辱骂他人居然违返了这么多法律,居然还有可能违反刑法,没错,根据辱骂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及其因果关系,辱骂他人可能会违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严惩。快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辱骂他人的后果

根据情节不同,区分两种情况:

后果一:批评教育,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拘留,还可追纠民事责任。

后果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后果还可追纠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

辱骂他人的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反《刑法》的情形: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民不告官不究。《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侮辱罪认定的必须条件:

一是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二是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手段恶劣: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后果严重:比如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民事责任如何追究

(一)追究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行为及《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等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辱骂他人,触犯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个人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追究方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侮辱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及寻衅滋事罪的惩罚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办理。而民事责任追究,主要由法院受理,经法院审判,对于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辱骂行为,也可双方进行协商,也可由公安机关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话,就只能去法院了。

被人辱骂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通过以上我们了解了什么是辱骂,辱骂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及依据,不同的辱骂行为后果是什么等,那到被人辱骂我们该怎么办呢?

关于这个答案,由于事件各异,情况各不相同,应该要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没有对与错只有合理与不合理之说。

下策:对骂,甚至互殴。因为这样的后果就是双双生气,如果事太扩大甚至双双伤身折财,还有可能双方被限制人身自由。

上策:应该分析对方骂人的原因,告诉对方骂人可能承担的后果,如果对方还是没有收敛,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时,就开始着手取证,准备报警或走法律途径了。区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起因因为自己过失

NO1:如果对方骂的不是很难听,也就是不痛不痒的发了一两句牢骚,可以选择原谅,得饶人处且饶人,装没听见,毕竟自己无理,更何况有时也是不打不相识;如果心里实在难受,也可以就对方骂人这个事,和对方说个一二三,让对方道歉,但是要注意有理有据,不要有过激行为。

NO2:如果对方骂的很难听,而且不依不饶。就事实向对方解释,同时要求对方就骂人道歉,如果对方仍然不依不饶,则视频或音频取证,或联系目击者,根据后果情况,如果后果严重可报警,及要求民事赔偿。

情况二:起因因为对方无理

那就要求对方停止谩骂,并让对方道歉。如果无果,取证,根据后果,如果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则报警起诉,及要求民事赔偿。等待对方或是赔礼道歉,或是被治安拘留,甚至被刑拘逮捕判刑了。哈哈,谁让他骂人!

要注意的是,一是提高情商是关键。同样的话、同样的事,不同的人说、不同的人做,可能效果就大不相同,有些人一张口就感觉是个不讲理,惹事生非,伤了这个惹了那个,有些人一说话就觉得这人有水平讲道理,甚至处处事事可以交到朋友。二是报警手段勿滥用。如果是小事影响比较小,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基层民警很辛苦,就不要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去占用公共资源了,也许你报警的同时,他们还在其它地方出警,也许他们刚出完警正准备休息还没顾喝上一杯热水,也许其它地方更需要他们,但是对于情形严重的,就立即报警吧,他们会责无旁贷在分分钟内就到达现场,必竟维护社会治安、惩治违法犯罪这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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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知识:网络诽谤罪认定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 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 谤罪定罪处罚。

扩展案例:辱骂他人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9年4月1日,网络上有一段辱骂他人的视频,视频中刘某对冯某公然辱骂,该视频发出后,在微信群内热传。经查,刘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冯某产生矛盾,其申请辞职后于2019年3月,在莒县某饭店大厅内,录制了长达3分6秒的语言威胁冯某的视频,并在网络、微信等大众传播平台内转发流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涉嫌寻衅滋事罪。4月2日,莒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9年5月17日,微信群、抖音传播“侮辱开发区一村干部”的相关图片。经查,违法人员刘某(男,50岁,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人)因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遂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村干部的照片上传到微信群及抖音平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刘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三

中新网4月23日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一审被判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相互知道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的文章,内容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等言词。

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文中有“开拓还有个坏毛病,喜欢到处说别人的坏话,以引起别人的同情……到处挑拨离间……”、“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等言词。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南宁,认识原、被告,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原告覃某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莫小松、黄璐)

案例四

近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裕华派出所侦办了一起辱骂他人的案件,将违法行为人陈某依法行政拘留。

被侵害人史某和违法行为人陈某住上下楼,当日史某在晚间12时洗衣服,影响到陈某的正常休息,随后陈某上楼找其理论,史某不以为意依旧在家洗衣服,随之违法行为人陈某在小区业主群公然辱骂史某,造成恶劣影响。

办案民警接到史某报警后,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陈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违法行为人陈某对自己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同样要承担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切勿逞一时口快在网上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来源: 衡水桃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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