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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缓刑案例最新(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缓刑案例分析)

近日,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没收郭某某违法所得17107元。郭某某服从判决,现该判决结果已生效。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从事移动电信业务工作的便利,未经客户许可,趁客户不注意,多次在客户来营业厅办理开卡业务时,将客户已实名的手机号发到李某某组建的微信群中,获得验证码,注册京东账号。李某某以每条七至十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返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共获利17107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郭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移动电信业务工作便利,向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公民个人工作和生活秩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就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事实,诱骗老百姓上当。因此,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们老百姓,在大数据时代,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类证件信息,不轻易相信不明微信发布的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注意防范。别人使用自己手机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借用范畴;网络购物时,谨防登录钓鱼网站;妥善处理已经废弃的包含个人信息资料的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上要写清楚用途。最后是不要买卖个人信息,国家对买卖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像本案的郭某某,为了蝇头小利,利用在工作的便利,出卖客户办理手机卡的个人信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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