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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目录

1. 公司因与员工发生争议而单方删除员工指纹打卡权限,能否认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 专车司机的月工资远高于约定的基本工资,能否再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3. 公司可否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4.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人事经理,能否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5. 2020年2月至4月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和生活费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6. 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工资为每月1.5万元(包含加班费、补贴及其他福利),是否合法有效?

7. 以微信方式向员工发送了带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是有效送达吗?

正文

1. 公司因与员工发生争议而单方删除员工指纹打卡权限,能否认定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观点】

公司与员工之间在办公场所出现争执,随后公司取消了员工指纹打卡权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出现争执系员工闹事,且,即便是劳动者闹事,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但本案中,公司未作出相应处理,径直单方删除员工指纹打卡权限,导致员工无法进入公司正常上班,系以行动作出了解除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表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3846号】

2. 专车司机的月工资远高于约定的基本工资,能否再主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286.94元,除基本工资外,其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绩效工资、周流水奖/流水提成、加班工资、冲单奖。员工为专车司机,其驾驶业绩、绩效工资以及额外奖励的高低与其工作时间密切相关,驾驶时间长、接单多,绩效工资、额外奖励就高。

而且,员工工资中的绩效工资及额外奖励既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产生,亦有在加班时间工作产生,即公司实际支付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以及工资中所包含的加班工资数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三条规定,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本案员工在工作时间的时薪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中关于计件工资制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以认定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2875号】

3. 公司可否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观点】

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个人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予以受理,公司与个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公司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公司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7804号】

4.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人事经理,能否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意而言,设立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差额的制度系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员工经公司股东安排入职该公司,岗位为副总经理,任公司董事,系公司核心决策层成员,其完全有足够机会与能力催促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参与人员招聘、员工辞退等核心的人事管理工作,其理应掌握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亦应清楚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

员工对于未能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就个案的酌情认定及裁量,对员工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538号】

5. 2020年2月至4月新冠疫情期间,工资和生活费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裁判观点】

关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工资和生活费差额。新冠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淮的80%支付。

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开始上班,员工2020年3月7日返岗工作,至2020年4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全额支付工资;3月3日至3月6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3月7日至4月28日员工已复工,应全额支付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8936号】

6. 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工资为每月1.5万元(包含加班费、补贴及其他福利),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前工资为每月15000元,该工资包含了加班费、补贴及其他福利。双方均确认的工资条显示,员工的工资按照其出勤天数以15000元为基数进行折算,结合考勤记录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可见员工的实际工资为每月15000元/月(每周工作6天)。按照双方认可的考勤,该工资经折算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930号】

7. 以微信方式向员工发送了带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是有效送达吗?

【裁判观点】

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1月12日以微信方式向员工发送了带有其签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有效送达。员工确认收到该微信,但称通知人员是某集团的工作人员,与其无任何沟通来往,仅凭该微信无法确认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送达的具体时间等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发送该微信的人员是其员工,员工辩称无法确认该通知书是否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予以采纳,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效送达给了员工,故采信员工主张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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