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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再婚孩子可以享受吗(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再婚家庭遇到征地拆迁时,继子女户口随母再婚已迁户至被征收的村庄,房屋被征收拆迁,继子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的资格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拆迁安置再婚孩子可以享受吗(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一、案情简介

赵某随母亲蒋某再婚,已将户口迁至继父所在村的村委会,并参与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期生活在该村。后来该村被征收,需要整体拆迁。但拆迁部门并未给赵某安置补偿。其母亲蒋某向拆迁部门提出申请后,拆迁部门作出《关于赵某反映问题的回复》,对赵某不予安置补偿。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拆迁部门做出的《关于赵某反映问题的回复》,并对赵某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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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分析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否认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婚姻(包括女方迁入男方或男方入赘迁入女方)或收养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本案中,赵某随母落户迁入该村xx户并一直生活至今,根据其实际生活并参与合疗社保等情况,应为实际履行了本村村民义务并依法具有该村XX组织成员资格,拆迁部门以XX村两委公示确认参与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中不存在赵某本人为由对赵某不予安置,依法不予认可,其作出的答复因缺乏政策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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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关于赵某反映问题的回复》。

责令被告履行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总结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征地拆迁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既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保障拆迁部门依法有序进行拆迁工作。继子女能否得到拆迁安置补偿,不仅考虑是否有该村户口,还要考虑实际生活状况、是否履行了本村的村民义务具有本村成员资格这些方面。如果现在您也遇到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沟通,我们将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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