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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主要内容是什么(监狱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早在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呼吁各国应保障罪犯的生存权(死囚除外)、健康权、人格权、政治权利、诉讼权利等,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由李鹿野同志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也掀开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篇章。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第一部专门性刑事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标志着我国刑事执行领域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最近两期推文,笔者就以《监狱法》为核心,梳理分享一下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监狱法主要内容是什么(监狱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

1.获得基础生活物资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2.维持特殊生活习惯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3.获得宜居环境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4.获得卫生医疗保健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5.携带生活必需品服刑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时,罪犯所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6.人格不受侮辱、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等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7.依法行使政治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可依法行使选举、被选举、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

8.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9.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10.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11.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12.按照国家劳动工时工作的权利、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13.获得劳动保险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14.开展体育、文娱活动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15.与他人通信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16.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17.刑满释放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18.获得安置和救济的权利。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结 语

笔者对上述权利的梳理和分类较为粗浅,在具体权利的措辞和关联法条的对应关系上也可能存在不当与错漏之处,但通过前文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还是比较全面的。相比之下,“996”、“007”甚至“715”的打工人,才更像是在接受“劳动改造”……

至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义务,下个推文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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