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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子女新规(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标准)

PART.01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1、收养条件

收养条件

例外情形

法律规定

收养人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能力;

1、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第(一)款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第(一)款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前五款限制

《民法典》第1098条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1)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需要满足其父母二人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2)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1094条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原则上,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除非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单方送养。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和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不受限制

被收养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93条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成年人)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除外;2、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2、收养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登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清单

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弃婴、儿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法律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一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

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送养的

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送养的

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正)》

3、收养的原则

3.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3.2收养自愿原则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的效力

4.1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人;

4.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10条)

4.4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还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10条)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1、如何解除

条件

方式

法律后果

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双方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例外情形,成年养子女,可协商恢复。

诉讼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的义务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由经其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给付其生活费。

②若收养关系是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③若收养关系是因生父母的要求儿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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