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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案例解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庄某,男,务工人员。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庄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精准惩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明知黄某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仍然与黄某某发生关系、共同居住并造成黄某某怀孕的后果,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同时,虽然庄某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2. 依托军地协作,缓解军人后顾之忧。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该县人民武装部了解到,宋某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部队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其本人也有长期留在部队服役为国奉献的意愿。为了让宋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尽快走出阴影,安心服役,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检察机关与部队联系,建议部队对宋某某同步进行思想疏导工作,消解案件给其心理造成的影响。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村委会等单位,到宋某某父母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3. 制发检察建议,以诉源治理促内生稳定。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并完善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我为军人敬个礼”等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军人危难时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典型意义

1. 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枕戈待旦,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依法办理破坏军婚案件,维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军人安心服役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服务新时代强军事业,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2.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3. 加强军地协作,提升办案效果。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协作,在案件办理、问题研究、宣传引导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对现役军人进行思想开导和心理纾解,并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做好军人的后方稳定工作,切实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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