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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及形式有哪些特点(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自然人以遗嘱形式依法处置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遗嘱形式一共有六种,下面分别讲一下六种遗嘱形式及生效要件: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明确书写于纸面上,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然后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年、月、日,下同);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遗嘱人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当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按遗嘱人的意思代书,遗嘱内容经遗嘱人核对无异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三、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纸上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机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立遗嘱日期;

五、口头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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