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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禁用工具有哪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越发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都自愿加入“生态卫士”的队伍,但仍有一部分人仍仅顾一己私利,随意捕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对此,笔者就非法狩猎罪谈谈自己几点思考。

一、相关案例

2015年7月至今,在未办理任何狩猎手续情况下,马某先后多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商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采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野猪4只,小麂5只。经鉴定,野猪和小麂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且均属陕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对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四禁”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四禁”即是指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禁猎区、禁猎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禁猎区、禁猎区。

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狩猎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禁用方法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增加了军用武器、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禁用工具和方法。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基础上,相关省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有不同程度的补充。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使用体育运动枪支、地坑(陷阱)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增加猎犬围猎的禁用方法。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犯罪对象指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关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狩猎罪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指在2020年2月24日以后,以食用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认定的前提必须具备“以食用为目的”的证据。

四、关于部分村民反映野猪破坏农民庄稼不得不猎杀的建议

以我省为例,出台的有《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力;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力: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阻止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何时报销。

第五条规定:因造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向省或设区市劳动能级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由受害人预付。经审查,被认定为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销。

野猪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是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故笔者建议受害者在遭遇以上情形时,不可盲目捕杀,可到当地政府上报其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申请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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