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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致害人包括哪些人(强制险条款司法解释)

【案情】

原告诉称,2021年10月6日,其亲人孙某驾驶大货车与被告田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孙无责任,田某负全部责任。虽,肇事半挂车投有交强险,但田某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5月10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当由肇事者直接赔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均有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判决】

2022年5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无法律依据。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后记

如此,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同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如何理解?

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民法典实施前,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就一直有争议。争议在于,承保公司对受害人除抢救费以外的其他人身伤害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支持的观点认为,该规定并非立法上的缺陷,而是立法原理和立法体例的内在要求。基于交强险的公益性、强制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在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盗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除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外,当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的观点则认为,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运输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驶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行驶是对人对已的极不负责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中国保监会也是多次发文,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随着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的实施,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法律理解已明确,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无疑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争议划上了“句号”。当然,解释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综上,我们已进入民法典时代,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追求是简单明了。故此,建议相关部门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何理解适用予以明确。通过此案,也告诫大家开车一定要遵守交规,依法驾驶。

(陈少勇)

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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