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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基于物权产生的债权及具体概念)

典型案例

企业家沈先生在北京有一处楼房,在老家保定有一处楼房。沈先生有一女,但晚年一直在保定由保姆韩女士照料。沈先生立有遗嘱,北京的楼房由女儿继承,但其在保定居住的楼房以及房内所有生活物品均赠予给保姆韩女士。那么,沈先生女儿取得楼房物权的时间与韩女士是一样的吗?请留心《民法典》的重大变化。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律由来

本条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细心地读者会发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中“受遗赠”的内容。为什么会有如此变化呢?

法律释义

1、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为什么删除“受遗赠”

原《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受遗赠”的内容与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相冲突。《民法典》全面继承了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遗赠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为避免上述冲突,《民法典》在编纂时,在第二百三十条中没有规定“受遗赠”的物权变动时间。

案例分析

上述案件如果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女儿与保姆二人的取得物权的开始时间是一致的。但如果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二人的取得物权开始时间就不是一致的了。

实务意义

本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等权利,具有基础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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