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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分录(公司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一、筹建期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所以,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开始经营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

二、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是筹建期开办费的基本规定,筹建期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筹建期的确定。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在实践操作中应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比如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2、开办费核算的内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企业登记、公证费用、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其他费用。
注意:下列费用不进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一是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二是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三是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四是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五是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3、筹建期不确认亏损弥补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一般情况下,已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由此筹建期会计核算的结果账面为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也为亏损。这样申报是否正确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政策上是规定你筹建期不计算当期亏损的,那么筹建期在所得税申报表上不体现为当期亏损,对于税会之间的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4、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都是要与当期的营业收入挂钩,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当期和以后年度均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超过规定标准,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果也实行一刀切,则这三项费没得扣,因为当期营业收入为0。显然不合理,因为这三项费用也毕竟也属于开办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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