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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罪立案标准(盗用身份信息罪量刑)

未婚的蔡某在北京市工作、生活。2019年,蔡某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工作人员称,因蔡某是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才能办理新的结婚手续。经过交涉,蔡某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信息显示,2010年2月,蔡某与浏阳籍男子彭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蔡某随即来到浏阳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查,2009年10月,蔡某丢失了身份证,被在北京务工的彭某拾得。后因彭某的未婚妻罗某未婚先孕,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彭某遂让罗某冒用蔡某身份,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蔡某将彭某、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婚姻不成立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信息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彭某、罗某为逃避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达到领取结婚证的目的,利用原告蔡某身份证,伪造蔡某户口页,由罗某假冒蔡某身份与彭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因此,蔡某与彭某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此外,由于蔡某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的误解,故对于蔡某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限彭某、罗某以书面形式向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该案庭审结束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市民政局自行撤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XX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以及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XXXX号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目前,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

“两高两部”发文 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打击力度

实践中,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不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用身份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冒用他人身份,一般来说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处拘留或罚款,但符合一定的情节条件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冒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骗领信用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仅限于本人使用,公民应当妥善保管,切忌转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身份证,本人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补领,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建议要注明,“只限于**途径使用”之类的标志,以防被他人使用。

当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时,应当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同时,请广大居民切勿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捡到及时交到公安机关。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无论是亲戚朋友的,还是别人遗失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且随后会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比如银行卡、社保等个人信息均无法更正,因此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利用他人身份证件牟利的行为不可为,后果将是面临法律制裁。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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