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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赔偿3倍的条件(开发商虚假宣传赔偿成功案例)

酒店认为经销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要求经销商“三倍赔偿”

法院怎么判?

案情介绍

黄某因经营的酒店装修需要,于2018年5月至12月陆续向张某经营的永安市隆某(化名)洁具经营部购买科勒品牌的花洒、台下盆、蹲盆及配件等若干套洁具用品,共计货款13.8万余元。2019年9月,酒店开业正式投入使用后,黄某向张某购买的洁具陆续出现质量问题,黄某认为张某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涉及欺诈销售。

2020年3月10日,黄某向永安法院就案涉纠纷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更换所提供的不合格洁具,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三倍赔偿,共计4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向张某采购科勒品牌的洁具用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黄某购买的商品部分为科勒正品,但入墙花洒的墙壁连接管、顶喷花洒、软管、手持花洒连接器部分,经鉴定并非科勒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假冒科勒“KOHLER”“科勒”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部分附件虽免费赠送,但也不属于科勒产品,对有瑕疵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的责任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

张某在销售过程中虽构成欺诈但黄某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且黄某不能证明其还有其他损失,故黄某要求张某支付购买货款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更换销售给原告黄某的所有暗埋产品淋浴组合中不合格部分,包含:入墙花洒的墙壁连接管、顶喷花洒、软管、手持花洒连接器部分,以上产品必须系“KOHLER”“科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法赔偿3倍的条件(开发商虚假宣传赔偿成功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故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中,黄某一次性购买多套科勒入墙双花洒,用于其经营的酒店装修,从日常生活经验看,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及普通家庭生活消费的习惯不相符,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因此,法院认定黄某身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不适用该法中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张某销售产品中有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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