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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发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于1991年下发《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目标

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原则

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累积。各省级行政区自行确定提取比例和累积率。

三、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与比例

1、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四、养老保险账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退休待遇

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作变动(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六、统筹安排
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七、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八、社会管理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九、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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