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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包括诽谤吗(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和处罚)

最近娱乐圈可谓相当热闹,吴亦凡被刑拘之后,众多明星“劣迹”被爆出,井柏然、林俊杰第一时间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但是在这个律师函泛滥的娱乐圈中,网友并不买账,善于总结归纳的网友声称:“诽谤胜诉”才是“我没做,别瞎说”,“名誉权胜诉”仅代表“不管我做没做你都不能说”。之后,“何炅报警”的话题登上热搜榜首位,在工作室微博上大气地甩出“接报警回执单”,与此同时,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相继报警,称要严惩网络上的“恶性造谣”。在忙着“吃瓜”的同时,爱追根究底的网友发起疑问:“名誉权和诽谤有什么区别?哪位律师可以解释一下?”

名誉权包括诽谤吗(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和处罚)

学法律的我,在这时往往会充满“优越感”,并且伴随着“好为人师”的冲动。我们要想避免被心怀不轨的人“带节奏”,在“吃瓜”的同时保持理性,不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弄清楚行为的目的和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容易接近真相。

什么是名誉权?

在了解什么是名誉权之前,我们要先明白什么是名誉。名誉作为名誉权保护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对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名誉感只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主观感受,不属于客观的社会评价,不应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不像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积极使用功能,仅具有被动防御的功能,因此,我国对名誉权的规定也是从被动防御的角度规定名誉权的定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以行为方式进行侮辱,例如,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或者文字方式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人,若单纯谩骂而没有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一类人,那么就不存在受害人,自然也就不成立名誉权侵权了。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很容易被第三人看到,在网络上谩骂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例如,郭某写信辱骂张某,辱骂内容不忍直视,这样并不侵犯张某的名誉权,但是大概率会侵犯张某的“一般人格权”。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前文说到,社会评价主要是受害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外部综合评价,而不包括内部自身评价。

诽谤罪与名誉权侵权有什么区别?

先说结论,名誉权侵权包括诽谤,但不等于诽谤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首先,名誉权侵权属于民事纠纷,而诽谤罪属于刑事纠纷,且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安机关无权参与侦查,当被害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名誉触犯了侮辱罪或诽谤罪之后,只有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告不理。法律在这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距离我们较近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案件应为“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所以,在网络上以报警方式自证清白、回应网络舆论的艺人,根本证明不了什么。报警控诉他人诽谤,公安局一般不会受理。这时网友可能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著名主持人何炅的工作室不是在微博上贴出报案回执了吗?我们只要能够区分报警回执和立案通知书就不会产生疑问。只要报警,无论成立与否,报案人都会收到一个“接报案回执”,而立案通知书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之后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才会立案。

当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达不到刑事标准的诽谤,同样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名誉权侵权与诽谤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阶关系。有网友发表言论,“发律师函控告对方侵犯名誉权就是承认网传事实,控告诽谤才可以证明清白”,其实说得说得并不准确。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所以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位阶程度的差异关键在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感觉规定点击或五千以上都有点看不起娱乐圈的艺人,随便一条诽谤信息,五千万或许也不止。

结论: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

从“律师函”到“报警”,从“名誉权侵权”到“诽谤”,不仅反映了娱乐圈明星的公信力降低,还反映了网友们对法律更深的认识,若没有专业人士厘清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关行为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恐怕部分网友仍旧云里雾里,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带着节奏。对于名誉侵害,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无论所说的是事实还是捏造,一般情况下起诉名誉权侵权是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如果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及犯罪,这时警察是管不了的,需要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公安机关才可以刑事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若发布的言论具有主观评论色彩,例如“加拿大炮王”“加拿大电鳗”等,就可能涉嫌侮辱他人人格。从这一方面说,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人渣“也享有名誉。

一些娱乐圈的流量明星,既享受着明星带来的红利,又不愿意承担明星的道德标准;既靠社会关注度吃饭,又不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既能接受赞誉,又不接受否定。动不动就发律师函、报警,是不是我们也需要做出反思,这样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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