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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前言:刑法中的犯罪中,多规定是一个人完成了全部犯罪行动。但现实中,很多却有多人参与,根据参与的程度,有些是行动一起,有些是思想在一起,有些更是利用另一方未知的情况下间接走到一起,所以为解决这些问题,要好好学习共同犯罪,确保刑法“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一、共犯可以分为片面的共犯和全面的共犯两种,两者为并列关系,并共同组成共犯。片面共犯同样指的是要求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同一犯罪,但主观上仅是单方面的参与,没有达到主观上的完全一致,相互之间交流无,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常见有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实行犯。片面共犯是共犯么?可以是共犯,也可以是非共犯?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严格意义来说,不是共犯,因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而片面共犯达到了部分相一致。但现实大多数片面共犯是犯。只有特殊情况下(需满足共犯脱离理论,最下面有相关内容),里面的共犯才能成立非共犯。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1.片面的教唆犯。什么叫片面的教唆犯,就是指我参与了,对你的的教唆,但你不知道。比如,甲放着乙的老婆丙及某男丁的PS不雅照,并旁边放着枪,最终乙在未知甲的情况下,杀了丙丁。这样甲就是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教唆犯是整个行动的开始者,很多时候更是组织者。片面,简单就是我点开始的一把火了,但你不知道我。但是想想,如果没参与,这个行动肯定是没有的。如果片面的教唆成功了,那就是共犯。如果别人都不在意,还以为是恶作剧,那这个教唆仅仅只是犯罪准备阶段,就如同空中楼阁,无罪,更不可能成为共犯。

2.片面的帮助犯。还有一种叫片面的帮助犯,尽管没有参与实行的主要行动,但是起到一定帮助。简而言之,就是甲对乙的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但是乙却不知道。例,乙正在小区里楼上实施盗窃丙家时时,甲在楼下散步的时候看到乙正在盗窃,但这个时候,丙正从小区门口向楼栋走去回家,甲为了防止乙盗窃被抓,然后甲主动与丙进行聊天,延长几小时时间最后让乙完成盗窃。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片面的帮助犯是共犯么?如果认为是共犯,就要对总体结果负责同。如果认为不是共犯,那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片面的帮助犯从逻辑上看,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实施共同犯罪以前,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犯意联系,否则就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观念,不以双方具有互相的犯意联系为必要,认为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从合理上个人觉得,必须是共犯,因为孤立行为是无罪,但整个行动中,因为其参与对结果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会导致结果出现,如果其不帮助肯定不会导致结果发生,对结果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所以片面的帮助犯必须是共犯。片面的帮助犯,是犯罪,不能让这种行为推广,因为帮助了犯罪,个人行为却未犯罪,这种肯定不符合法律规范作用,引导作用,最低道德的标准也不允许。所以必须是共犯。

3.片面实行犯。片面的实行犯,就是我参与了你的实行行为,但你不知道,例子,乙进行砍丙,中途乙出门休息,中间甲利用间隙对丙进行补刀,然后悄悄然离去,乙休息后回头过来,全然不知,再补刀。这种情况下,甲形成片面的实行犯。按照最严格的说法不是共犯,那就是故意杀人犯的未遂。如果是共犯那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两种说法都有理。肯定说共犯,否定说不是共犯。片面的实行犯可以认为是共犯也可以认为不是共犯,因为其犯罪动作已经实施,片面犯参与不参与对结果影响不那么确定。所以观点皆有,皆成立。同时片面的实行犯肯定是犯罪,只是是否是共同犯罪,对结果负责程度不同。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的共犯和必要的共犯。必要的共犯必须多人实施。任意的共犯,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多个人共同实施。例子,故意杀人罪,可以一人也可以多人,这就是任意的共犯(也可叫,随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指的是必须由多个人实施的犯罪。考试中最常见的是,聚众型犯罪或者对合型犯罪。聚众斗殴不多讲简单。对合型犯罪,比如,行贿受贿罪,必须至少两个人以上。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重点教唆犯,教唆与被教唆者是共同关系,教唆犯是点燃意图,而如果有犯罪意图进行火上浇油这就是帮助犯。例子,甲看到乙,然后甲给乙钱让乙去杀丙,可是乙早就准备杀丙,此时只是巧合在去杀丙的路上碰到甲给钱杀丙。这就是火上浇油的帮助行为,这甲就是教唆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相比,一般情况下,教唆犯比帮助犯的作用更大,因为教唆犯毕竟是最开始的头,如果没有其参与后面各种行为结果直接就不会发生。一般情况下,教唆犯是主犯(但也有例外,被教唆者可能能力太太强)。刑法规定,教唆一个不满十八岁的人要从重处罚。被教唆者必须达到十四岁,被教唆者才能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未达十四周岁,被教唆者无罪,那可以认定为教唆者在控制、支配、利用这个进行犯罪,可以认定为间接正犯。教唆者是思想启迪者,引导别人犯罪,其本身责任就大。正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与年龄基本没关系,但教唆犯却是与年龄很相关,毕竟教唆者在思想上引导,被教唆者年龄自我判断有直接要求。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四、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者未犯此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刑法29条第2款规定。例子,甲教唆乙去杀丙,乙去了,但是乙杀不过边打都打不赢。乙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甲是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问题是,甲去教唆乙去杀丙,可是乙不去,这样乙无罪,无争议。但这个问题,甲是否是教唆未遂,这个是有争议的。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是该判定教唆未遂,并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就要坐牢。其理论支撑是共犯独立性理论,认为,教唆者定不定罪,不从属于别人,只独立于其自己,只要实施了教唆行为就有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无罪的,理论支撑是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者定不定罪取决于实行者,实行者都未去实施犯罪,那教唆者就变成了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五、未遂的教唆与教唆的未遂。有点难度。未遂的教唆指的是教唆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例子,甲教唆乙去杀丙,但丙在国外(太远,永远构不着)。教唆的未遂是指,教唆一出来是有效的,只是因在实行过程中的其他因素导致这个犯罪没有完成,这个叫教唆未遂。例子,甲教唆乙杀丙,乙去了,丙也在家,乙的子弹差点就打中丙,但丙躲过了。这就是教唆的未遂,其未遂在末端。未遂的教唆在一般情况下是定罪。因为其危害相对较小。但是教唆的未遂,其危害性就很大,原则上都要定犯罪。

重点强调一下帮助犯。中立的帮助行为,日常生活(经营)行为。例,甲在卖菜刀的,一天乙和丙在其店铺旁打架,这时乙要求买个菜刀,卖给乙后同时还对乙说,打死人跟自己没关系哦(乙自己又说了不算,回复也无用,要法律说了算)。最后乙打死了丙。乙是故意杀人既遂,丙就是帮助犯。涉及一个问题,到底是什么程度,惩罚的边界问题。如果是快餐就无罪,如果是现场卖刀就肯定犯罪。例子,到机场要安检,理解。但到餐饮难道,也要安检?所以个人觉得这个边界就是,其行为对整个行为及结果起到了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或者已经直接成为了一个犯罪的手段或工具,这种情况应该成立共犯。比如菜刀就是工具。例,甲去A市杀人,然后叫一个出租车,司机乙问到哪,甲回答说去A市杀丙,并说,杀了丙后,还坐乙车回来。乙回复好的。然后,甲被送到,也杀了丙,也坐乙车回了。乙是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这就是帮助行为。对整个行为起重大支撑作用,没有其就不能办这事。这就是帮助完成了了这项故意杀人行为。巧法,把这些帮助人直接改成亲弟,就能很好理解帮助犯了。反之,甲到乙家吃饭,吃完后去赌博,乙不犯罪,因为作用几乎无,可有可无。再例,乙在打架,甲过来送菜刀,甲就是共犯。

实行犯和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是从犯的情形)

六、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学习之重中之重。共同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原则上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是原则。例外,说明,在共同犯罪中,甲乙原计划从七点到九点犯罪,结果八点时,甲乙不想继续而退出,这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只是甲八点退出,乙仍然干到九点,完成了整个犯罪行为。乙肯定是犯罪既遂,那甲也是犯罪既遂。因为共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加入了,后面再退出,也不能抹杀前面的同伙集体关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所以注意,共同犯罪,参与了就对最终结果犯罪,注意参与了就犯。这个中途退,不影响定罪,只会影响量刑而已。共同犯罪中,如果成立犯罪中止几乎不可能,因为要中止所有参与人的行为,难度太高。例外,共犯脱离,甲乙还是七至九点犯罪,结果甲在八点时,主动联系乙通知自己不再参与了,然后乙回复就算甲不做,结果出来甲仍是最终结果。这种中途想回去,却回不去了的导向是不值得的,说明法律需改良,让这些能中止的有机会。这就需要共犯脱离理论补充特殊情况,指的是八点时甲中止了,但八点之前的行为,甲干多少负责多少。只要甲退出比较干净,对后面的事影响,就算乙把犯罪完成了,乙是犯罪既遂,甲依然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未遂,不用对后面结果负责。共犯脱离,怎么样叫脱离,共犯必须消除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比如拿走工具(物理影响力)加发布分手申明(心理上影响力)。2019年法考题,类改,甲约同班美女同学乙看电影,晚七点电影院不见不散,乙同意。甲等到七点半还未来,就先进去,边看边等,直到看完后,也没有见到乙的到来。所以尽管整个过程,乙未参与,但乙对甲完成整个行为是有心理上影响力的。所以,不光物理上要退出,心理上也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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