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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拘留的条件有哪些(拘留流程和期限)

一,《民事诉讼法》列举六个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界定拒不履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三,地方法院规定参考、列举14具体情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维护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2018年7月

第二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一)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五)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六)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对司法工作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九)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一)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
(十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十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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