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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鉴定标准有哪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明细)

工伤七级鉴定标准有哪些(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明细)

一。关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属于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关于七级伤残的评残标准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三。关于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2、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4、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8、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关于七级伤残赔偿的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x70%x人数x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x器具数量: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关于七级伤残的办理流程及手续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

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变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关于七级伤残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一个月内单位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分析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

  2一年内工会或个人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记录,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单位或证人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交通责任认定书原件);省社保局、单位出具的参保证明(个人申报)。

  3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死亡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120接诊的,需提供120的接诊记录。

  二、流程

  1申请的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故需要延长申请时限的,需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大厅收取材料

  A、材料齐全,录入系统、打印申报认定工伤审批表,向申请人和工伤处分别出具行政确认审批事项收文回执和行政确认审批事项移交告知书。

  B、材料不齐,告知申请所需的材料

  3审核材料

  A、材料不完整的,下达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

  B、材料完整的,应当最迟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录入系统,打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C、个人申报需要单位举证,录入系统、下达举证通知书。单位提交材料后,大厅向工伤处出具移交告知书(同附件5)

  D、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录入系统、下达中止决定书。

  E、需要进行调查的,录入系统、下达调查通知书。

  交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4认定工伤

  4、认定工伤

  A、提出拟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集体研究决定。

  B、上报处长、主管厅长批准。

  C、录入系统,打印决定书。

  5追加部位

  经研究同意追加的,录入系统、下达决定书。

  6重新认定工伤

  经集体研究报处长、主管厅批准后,录入系统、下达认定或不认定决定书。

  交大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八。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
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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