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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格权的有哪些(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

人格权是什么

人格,站在法律层面解释,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定义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比如,人格权定义中列举的生命权,就是我们每个人活着的权利、拥有生命的权利,它与身体权、健康权一起组成保障我们每个人健康自由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再比如,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或者企业等法律主体对自己的名字、名称有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让他人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还将网名纳入了姓名权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创新性规定。

除了这些已经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人格权利外,人格权还包括一些没有明确规定为一种权利但是也受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比如民法典中新规定的“个人信息”。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对“私人生活安宁”保护的规定,回应了骚扰电话、骚扰短信等社会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在内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其实是有部分重叠的,对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二者的关系,“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信息是私密的呢?这一点对每个人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公众人物受保护的私密信息就要比普通人少一些,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和职业,决定了在从公共资源中获取利益的同时需要舍弃一些利益。公众人物的核心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障,对于其本人不想被公开的一些私密信息,如果“狗仔队”去窥探、窃取后予以公开,就可能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

APP要求用户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否则不许使用,是否合法

近些年来,人们下载一些APP后,经常会遇见要求授权APP获取手机上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这个APP。还有,到处可见需要录指纹、刷脸的软件、设备,人们的指纹、肖像、手机短信、浏览记录等信息被大量获取。正因如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与条件,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对于APP要求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需要看获取信息的目的与范围是什么,如果获取目的是和用户使用APP的功能相关的、必要的,那么在告知用户处理这些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情况下,要求用户授权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收集的信息范围完全超出APP本身功能的需要,则会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比如,一个导航软件,要求用户授权获取用户的短信内容、通讯录、相册等和导航功能不相关的信息时,如果用户不授权就不能使用,这种格式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信息处理的必要原则,是需要被限制的行为。

人格权是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最基本内容。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所有相关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规定放在一起,更加便于民众去了解法律究竟保护了自己的哪些切身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于人权的重视,从体系机构上与内容上都展现了新时代立法的创新性、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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