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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一般保证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一般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也就是说,主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未在六个月之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无须对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提责。

需要补充说明的,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有起诉但后又撤诉的,视为债权人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不过,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的,默认为六个月。

2.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具备履行全部债务能力之日起三年内,保证责任免除。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否则,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总结

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担保债权,是一种或有债权。如果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般保证人无须担责,在债务人无法偿债之日起三年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一般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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