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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第33条中提到,在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水水库、油管线路等等各类建筑物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项目所占的土地下面是否有相应的矿产。是否提到非经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里说的是重要矿产。什么是重要矿产?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第三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是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者压覆矿产登记、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里所列的这些都是重要矿产资源,这些都不能压覆。

据此,矿产压覆需要根据压覆矿产资源实际情况,取得所有部门的批准。这个批准就是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来审批的,如果没有批准的话是不可以的。

第二个情况就是矿业权人是否同意建设该项目,是否同意?根据137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所以,各位矿业权人其实你们也注意到了,很多项目在没有建设之前或者刚动工之前就一直千方百计的动用各方面的关系来给咱签订协议,或者达成意向性的协议。意向性协议,一般拿意向协议协议就可以去报批了。在一开始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多设置一些对咱们非常有利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37号文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矿业权人进行补偿,并签订协议。在建设单位报批的过程当中压覆批复的报批过程当中,协议并不是必备材料。

审查的部门也就是矿产管理部门,一般好多都是国土资源厅,甚至国土部。特别是一些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压覆批复的同时有时候会参考一下,会问一下有没有取得矿业权人的意向书。但是这不是必备材料,这就给好多建设单位、建设部门和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留下了很大的工作空间,也对矿业权人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导致好多这种权力根本得不到维护。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采取一些对咱有利的一些维权方式。

另外,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它也是一个用益物权也应当保护,但是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特别是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对此进行非常明确的立法,对于后边的权利和前面的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的解决机制,其实应该在立法的层面就应该明确,比如说在压覆批复的同时要求提交完整版的压覆补偿协议。

在制定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兼顾效率,应该给予一定的期限。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方法来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这类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或者非诉的方式解决,非诉当中包括谈判,对于一些查处,一些函件,这些当然都可以通过非诉解决,而且效果还比较好。法律诉讼方面那就更直接了,如果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的,直接申请补偿,补偿一般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补偿。

各位业主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多地去搜集证据。第二,对自己遇到的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比如说这类问题是行政诉讼、行政纠纷,也就是说老百姓和相关部门和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发生的纠纷不是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第三,尽量多地去搜集一些法律依据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地方的一些政策规定。第四,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全面的、正确的维权方案。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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