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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司法解释)

01债权转让的常见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转让成立后,诉讼时效的计算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按原诉讼时效,另一种认为应重新计算。我认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此时对于该受让人来说,应当了解该债权的基本情况,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也并不了解该债权的变动情况,因此重新计算似乎对当事人双方均不合乎常理。而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则债务人已经了解了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这一通知也是对债权的确认,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

债权转让的违约责任问题

债权转让协议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正如前文对债权转让协议性质的认识,当债权转让成立后,债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取得的债权又不能拘束债务人,而债权转让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若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使受让人得到的债权不能成为真正的“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会使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严重后果,也使其定立债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让与人的不履行通知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让与人转让债权后并未向让与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是一种违约行为。受让人的起诉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目前由“三方”(既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签定相关具有约束意义的协议,交易成本将是最低的。

02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表见让与的风险

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受让人对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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